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學校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校課程考核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加大課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規范課程考核行為,嚴肅課程考核紀律,維護課程考核秩序,提高課程考核質量,充分發揮課程考核的檢測、診斷、評價、反饋等功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專科課程考核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考核是指本、專科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
第四條 本校在籍本、專科學生應當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考核成績,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成績、學分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教學校長負責的課程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教務處、學生處和各學院分管教學院長組成,負責學校課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定。
第六條 課程考核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教務處負責課程考核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學院負責課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實施,學院應充分發揮在課程考核管理中的主體作用。
第七條 各教學單位應加強對課程考核工作的領導,加強課程考核隊伍建設,建立課程考核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分管教學院長應當對考風建設、課程考核科目、命題、考核日程、監考人員、閱卷、試卷分析、試題保密等有關課程考核工作親自過問、安排落實、督促檢查。
第八條 建立健全校、院兩級考風考紀巡視制度。充分發揮教學督導人員在課程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領導的巡考作用,對監考教師在考場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職責進行監督。要做好違紀舉報的查處工作,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電話要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做好調查處理和反饋工作。
第九條 建立完善、暢通的溝通交流制度。對課程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紀事件,要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堅決捍衛課程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堅決與違紀作弊行為作斗爭,對嚴重違紀、泄密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查處。對發生事件隱匿不報或拖延報告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對事故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出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各學院分管領導要認真抓好課程考核工作的各個環節,每次考核前應召開“三會”,即:
(一)黨政聯席會。結合本學院情況研究落實課程考核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課教師、輔導員和監考人員會。研究和布置有關課程考核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的評定等。
(三)學生動員會。動員會上要講明復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融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誠實認真的態度對待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十一條 期末課程考核時間集中安排在每學期的最后兩周。學期中結束教學工作的課程可以提前安排考核。
課程考核一般不提前進行,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進行的,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時間按上午、下午、晚上三個時段安排,考核時間一般為120分鐘。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安排由學院與教務處商定,監考人員由學院負責安排。
第十四條 期末課程考核安排表由教務處統一發至各學院,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安排若與法定節假日調休時間發生沖突,或與國家招生考試及國家與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考試安排時間發生沖突,或與全校性活動安排時間發生沖突的,學院可向教務處申請變更課程考核安排。
第十六條 監考人員數量。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場,應有2人監考;60人以上的考場,應有3人以上監考。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安排。凡是多個學院學生合上的課程,除任課教師外,有考生的學院應當安排監考人員,監考人員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學院負責落實,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并由監考人員所在學院向監考人員發書面監考通知,明確監考任務。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變動。排定的監考人員因故不能監考時,應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批準同意后,由學院安排其他人員代為監考。
第十九條 規范考生座位安排,實行隔位就座。
第二十條 嚴格清理考場。考生所帶非考試物品應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課桌內外上下應無與課程考核有關的內容或紙張。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級相關領導有責任、有義務巡查課程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有關部門應在課程考核之前,檢查和維護好水電設施,保證水電供給,檢查考場的日光燈、桌椅、電扇等設施的情況,確保課程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按照學校的要求,密切配合,營造公平、公正、嚴肅、整潔、安靜的考試環境和氛圍。
第四章 考核形式與命題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類型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可采取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驗操作、技術技能演示等多種形式進行。凡以課堂理論教學為主的必修課程,一般采取閉卷筆試;理科類的實驗課和音樂、體育、美術等專業的有關課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也可采用理論部分的筆試與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學校鼓勵任課教師進行課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門課程的具體考核方式及方法,必須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命題是課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環節,命題應當符合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的要求。命題內容和范圍應當以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知識內容、能力培養以及相關的教學目標層次要求為依據,并要求做到考核內容和考核題型(不同的題型具有考查學生不同層次能力的功能)的權重分布與教學大綱、教學日歷基本一致。在一般的閉卷筆試中,有關論述題、綜合題、辨析題等考查較高能力層次的題型的分值應占有較大比例,并以培養和考查學生的實踐能力為重點。
試題題意應清晰明確,文字、數據應準確,不能出現錯別字。試題覆蓋面、份量和難易程度應適當,要能區分不同水平的學生,力爭使課程考核成績分布合理。每套試題滿分應為100分。同一門課程本次考題與上次考題以及A、B兩套考題的題目重復率應小于10%。A、B兩套考題在知識單元、考題類型、題目數量、測試難度和分值上應當相當。每套考題一般應有四個及以上的題型。每個大題題干后面應注明小題數量、小題分值和大題總分。試題題量一般應以在110分鐘考試時間內做完為標準,不宜過多或過少。所有課程須提供課程考核方案,其內容主要包括課程名稱、參考對象、考核目的、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評分標準等。
第二十六條 健全試題庫。對于通識教育課、專業類主要課程等,學院應通過購買、開發和協作等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試題庫。在此基礎上,逐步實行主講教師命題回避制或題庫命題制。
第二十七條 凡是通識教育課和其他量大面廣的課程應成立命題小組。命題組長組織教師獨立命題或從題庫抽取試題,由指定教師組合試題,平衡出難易程度和份量相當的A、B兩套考題。由命題小組給出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經過試做后,由命題組長根據試做情況調整命題。其他教學要求相同的課程的命題應參照這一做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命題教師應當在課程考核前四周提交A、B兩套試題及其相應的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教研室(系)負責人和主管教學院長應當在課程考核前三周完成試題的審定和簽字工作。送交的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只能由擬定人密封并在封口處簽字,供校、院需要時使用。學院應封存A、B兩套試題,供需要時使用。
所有考核的課程,均需提供A、B兩套試題相應的“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其中,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等客觀題的答案,須做到答題標準“唯一”;簡答題、論述題、分析題等主觀類題目的答案,提供的“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應明確列出答題要點和關鍵采分點,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參考答案應該打印,個別需用圖形或特殊符號表示且打印困難的考核內容可另作處理。
第五章 試卷印制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由學院分別保管,專人管理。A、B兩套試題,只能由管理人員隨機抽取,不能指定。命題教師應自留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
第三十條 試卷格式應統一、規范。試卷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學院聯系學校指定的具有保密資質的印刷單位印制。為防止考場上出現試卷短缺現象,試卷印數應比參加考核的人數多印制5%以上。試卷應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答題紙由學院按照學校統一的答題紙格式印制。
第三十一條 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泄漏試題。如發現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更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同時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評閱后的試卷不發給學生,由開課學院按有關要求整理好后存檔。
第三十三條 教務處每學期將分別對上一學期各學院的試卷進行質量抽查,抽查結果作為學院教學工作評價的內容之一。
第六章 監考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考教師要熟悉課程考核紀律,確保課程考核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五條 開考前20分鐘,佩帶監考證到達指定考場,在黑板上寫明本場考試的科目、時間及考生的專業、年級等。全面檢查教室是否符合課程考核要求,認真做好考場清理工作,做到課桌內外無書籍、紙張等與課程考核有關的物品。合理安排考場座位,指定考生按要求就座。檢查考生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或校園一卡通、或重修證等),人、證不符或非應試學生應令其離開考場。
第三十六條 開考前10分鐘,宣講課程考核紀律和違紀作弊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開考前5分鐘,開始發卷,并要求學生在試卷上準確填寫(涂)姓名、學號、專業、班級、學院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集中精力監考,不站在學生身邊觀看學生答題,不影響學生答題,不看書報,不交談,不在考場內吸煙,不背對學生坐在座位上,不隨意離開考場,不撥打、接聽電話,不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
第三十九條 考生詢問試題中不清楚的字跡時,經查實后只能就字面的清楚與否當眾作答,不得解釋題意。
第四十條 在考核終場前15分鐘報時一次,核對《考生簽到表》。考核結束時間一到,要求學生停止答題、保持安靜。
第四十一條 認真核對(發出、收回)試卷份數,整理好試卷后裝入試卷袋,在填寫好試卷袋上有關項目后,立即送交任課學院。若收卷、發卷份數不符,要當即查明原因,在監考記錄中做好說明,并報學院教務辦公室。
第四十二條 嚴格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對學生的違紀作弊行為,應及時制止、妥善處理。對考試舞弊者,應停止其考試,并及時將學生違紀作弊的情況、相關證據材料一并報學生所在學院。對非本校作弊學生,移交學校保衛處處理。課程考核中如出現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課程考核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應如實填寫在《考場記錄表》中。
第七章 巡考職責
第四十三條 課程考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巡視制度。校級巡視由學校領導、職能部門、教學督導等人員組成;院級巡視由學院領導和教學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巡考時間為開考前15分鐘至考試結束后10分鐘。
第四十五條 課程考核前15分鐘,應重點巡視各考場的考前準備工作,包括監考人員是否到位、考場清理是否徹底、學生是否按規定就座等。對準備不規范的考場,應敦促監考人員及時改正。遇有監考人員遲到、缺席等情況,應及時與教務處和監考人員所在學院取得聯系。
第四十六條 課程考核開始后應著重巡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考場紀律。
第四十七條 課程考核結束后,應按要求認真填寫《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課程考核巡視記錄表》,校級巡考人員送交教務處存檔。
第八章 課程考核紀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當在開考前15分鐘持有效證件到達指定考場,按監考教師的指令就座。課程考核過程中不得擅自移動座位。凡不聽從監考教師安排者,不發給考卷,直至取消考試資格。遲到30分鐘及以上或無有效證件者,不得進入考場,作缺考處理。開考后30分鐘內學生不得離開考場。開考30分鐘后,如遇特殊情況,學生應當經監考教師同意,方能離開考場。
第四十九條 學生入座后,應將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或校園一卡通或重修證)放在座位靠通道的桌面上,將書籍、草稿紙和書包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方。嚴禁將通訊工具和有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帶入考場,嚴禁在墻壁上、桌椅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五十條 學生進入考場后,不得喧嘩,不得吸煙。
第五十一條 學生得到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準確填寫(涂)學院、專業、年級、姓名、學號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條 在課程考核過程中,學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學生遇試題印制不清楚、錯字或漏字等問題,可以在原座位舉手向監考教師詢問。答題紙或草稿紙不夠,可以舉手請監考老師補發。答題一律用藍、黑墨水筆書寫。在課程考核過程中,學生應將試卷或填寫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未經允許,不得互借計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試用具。未交卷者不得中途離開考場,擅自離開考場者按違紀作弊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所有答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生不得要求提前發放試卷和延長考試時間。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獨立解答試題。嚴禁各種違紀作弊,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處理。開卷考試經教師同意可以查看規定的參考資料,但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請他人代答試題,不得交換參考資料,否則以作弊論處。
第五十五條 提前交卷的學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影響他人考試。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所有學生應停止答題,監考教師驗卷后,應有序、安靜地離開座位。若將試卷和答卷帶出考場,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監考教師有權根據考場情況提出有助于組織好考試的其它要求,學生應當服從。
第五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必須至少在考試前一天向本院提出緩考申請,持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因病須持有醫院證明)到本院教務辦公室審核,學院主管領導審批簽字,由統一交教務處審核通過后生效。考核開始后遞交的申請無效。未經申請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核的,以曠考論處。
第九章 違紀 、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五十八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違反課程考核紀律,要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一)未按考場規則隔位就座者;
(二)至發試卷時仍將書包、復習資料、手機等電子通訊工具或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帶入座位者;
(三)自帶答題或草稿紙張(空白)者;
(四)未經允許使用或借用計算器者;
(五)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六)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筆記、資料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此次考核成績無效:
(一)第五十八條(二)(三)(四)(五)(六)之任一種行為無視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核中交頭接耳說話者;
(三)傳接紙條或試卷,在傳遞過程中即被發現的行為雙方;
(四)偷看他人考核試題者(不論試卷更改與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者;
(七)用某種示意、動作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第六十條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視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該門課程此次考核成績無效,不予正常補考。
(一)桌內、座位旁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夾帶與考核內容有關的筆記、復習提綱、紙條者(不論看與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核課程有關的內容者(不論看與否);
(四)在允許使用的工具書上寫有與考核相關的內容或夾帶相關材料者(不論是否抄用);
(五)強拿他人考核試題/草稿紙者(不論是否抄用);
(六)為他人提供偷看機會或偷看他人考核試題或草稿紙者;
(七)考核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方式傳接答卷或紙條者;
(八)違反考場規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者;將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帶入考場者;
(九)利用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核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十)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者;
(十一)故意不交試卷、答卷并偷偷帶出考場者。
第六十一條 請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試者,或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作弊者雙方均給予退學處分。
第六十二條 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退學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教師判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據情節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處理。
第六十四條 平時作業/論文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者,該門課程總成績無效;受到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同時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六十五條 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畢業論文/設計成績以零分記,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六十六條 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核后作弊,以作弊論處。
第六十七條 凡在考核中違紀作弊及曠考者,不能參加正常的補考。
第十章 違紀作弊認定處理程序
第六十八條 考核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由監考人員和違紀作弊考生同時簽名,或兩位監考(巡考)人員同時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一并在該課程考核結束后及時交考生所在院教務辦公室。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上簽名。
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連同物證)學生所在院教務辦公室。
第六十九條 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的材料經學院教務辦公室核實后報院主管領導。各學院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學院主管領導簽字,自違紀作弊事實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學校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公布。
第七十條 對違紀作弊的處理決定的告知、歸檔及申訴等后續問題,依照《重慶人文科技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任課教師、考務工作人員、監考人員在考核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核紀律的,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十一章 閱卷與成績評定
第七十二條 課程考核試題的評閱和成績的評定與管理按照《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試卷評閱工作規范》(重人科教函〔2017〕74號)執行,
第七十三條 評課程考核試題的評閱費用按照有關文件執行,考查課程評閱費用參照考試課程執行。
第十二章 試卷分析
第七十四條 任課教師應對本門課程考核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并按要求認真填寫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課程考核分析表,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學院。課程組應制定試卷分析的基本要求,作為課程建設與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章 檔案管理
第七十五條 課程考核檔案是指在課程考核過程中所生成的試卷、表格及其它有關電子、聲像和紙質等材料。
第七十六條 裝袋基本要求。采用盒裝或袋裝方式進行。封面應與試卷袋上的內容相同。目錄與裝袋內容和先后順序一致。裝袋內容和順序要求為:試題或課程考核方案;參考答案及評分要點;成績表、分析表;考場記錄表與學生簽到表;試卷(按學號順序以班或專業為單位裝訂,包括補考、緩考、重修試卷)。有條件的學院和個別特殊專業(如美術學等)可保存電子文檔(裝袋內容)。對于與之相關的課程教學大綱和學生評教的材料不要求和試卷一起保管,但要能隨時提供出來。
第七十七條 試卷保管要求。通識選修課試卷由教務處統一保管,其余所有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均由開課學院保管。學生所在學院保存至學生畢業離校后五年,有條件的學院應當長期保存試卷。
第七十八條 有關課程考核的其他材料,如考核安排表、考核形式分類統計表、巡考表等材料,另行單獨存檔。
第七十九條 檔案整理的完成時間。各種文本檔案材料,須于下一學期開學四周內裝訂、整理完畢,并準備接受學校的抽樣檢查評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原《重慶人文科技學院考試工作管理細則(修 訂)》(重人科〔2013〕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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